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旅游法规旅游费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新旅游法规旅游费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旅行社退费最新规定?
旅客不仅可以在旅游前要求退款,也有权在旅行中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相关部门,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颁布的目的?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旅行费用怎么算?
1. 交通费用:包括往返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交通费用(如出租车、公共交通、租车等)。
2. 住宿费用:根据旅行的天数和目的地选择合适的住宿方式,可以是酒店、民宿、青年旅社等,费用因住宿标准和地区而异。
3. 餐饮费用:根据目的地的消费水平和自己的饮食习惯,合理预估每天的餐饮费用,包括早、中、晚餐以及一些零食和饮料。
4. 景点门票:如果有***参观景点、博物馆、主题公园等,需要考虑相关的门票费用。
5. 活动和***费用:如果有参加一些活动、演出、游乐项目等,需要预算相应的费用。
6. 购物和纪念品费用:如果打算购买一些纪念品或者当地特产,需要考虑相应的费用。
7. 保险费用:可以选择购买旅行保险,以应对意外、疾病和财产损失等风险,费用因保险种类和保额而异。
8. 其他杂费:如电话费、网络费、小费、洗衣费等,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目的地情况进行估算。
在计算旅行费用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预算和旅行***,合理安排和分配费用,同时也要考虑到目的地的消费水平和个人的消费习惯。提前做好预算和规划,可以让旅行更加有序和经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旅游法规旅游费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旅游法规旅游费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