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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我是卖家,合同中有这么一条规定: “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现在我要求对方必须先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我,例如我的律师的车旅费等(签订居间合同时没有律师,但在诉讼时双方均请了律师),我这要求合理合法吗?
你们的房屋买卖***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显然,你们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出现***约定而使用的仲裁管辖的条款。而仲裁裁决合同有效,你们双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
一、“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的理解
这样的约定条款,也太笼统了。除非有上下文印证,否则看不出你作为卖方要实收什么、实收多少;不出任何费用,也看不出这任何费用的范围。
正常的约定应该是,房款多少,有具体数额;卖方不负担的费用:房屋过户所需所有费用。
房款多少,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数字,“实收”是实际收入的意思,实际收入多少都是实收。
当然,就这句来看属于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情况。
因为你们有与中介的中介合同,如果中介能够证明上述情况,或者有其他证据,比如:补充协议、微信、短信等能够证明上述情况也是可以的。
二、要求对方必须先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卖方是不合理的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税收和费用:
根据题主所述,我的理解是你的要求不合理。原因是根据三方居间合同,你作为卖方,所售房产为净得价。就是合同所述的实收。既买卖双方的由房产过户卖方所产生的费用如个税等全部买房承担。现在你以买方不能提供银行预批的同贷书文字证明为由,不履行过户手续,还想让买方先把过户你应该承担的费用及打官司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给你,个人理解为强词夺理。不明白你担心什么不去过户,就凭买方不能提供银行方的可以***的证明吗?我想你可能后悔房子卖便宜了,想毁约,又想吞掉买方的定金,所以胡搅蛮缠。
买方既然能够说银行可以通过***,我认为是买方是完全符合银行***要求,并按银行***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完备资料,并且有银行方面的关系,所以才口头告知你可以过户。但你的行为却让买方和中介方失望。一次次的推脱不履行过户手续,又想把过失推给买方,想造成买方由于单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后的定金不退这一事实,所以你们双方都***了对方。你的行为令人不耻。不就是想涨价吗?说那么多干什么!
你要求对方把涉及过户的费用支付给你且承担你方律师费用,即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合同约定,同时也不合理。
一、你对“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约定理解有误。在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里双方约定“卖方实收,不出任何费用”是指买房人承担购买房屋所需支付国家的税费和第三方费用(中介费、银行所发生费用等)。律师费用、仲裁费及仲裁差旅费都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合同没约定违约一方承担的,对方无义务承担此类费用。
购买房屋所需支付国家的税费和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卖房人收入,而是支付国家和第三方机构,卖房人无权要求买房人支付给自己。
二、卖房人既不解除合同不配合过户,买房人申请仲裁卖房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正确。
三、如果卖房人担心过户后买房人不能办理银行***,可以要求买房人出具银行审批手续。我曾代理一起类似案件,三方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和中介恶意串通办理银行***,卖房人通知对方在规定期限支付房款,逾期解除合同。买房人逾期支付房款,买房人告知解除合同。买房人***卖房人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法庭出示***审批手续。买房人通过向银监局举报银行***违法,银行明确答复告知没有批准***,买房人败诉。提问者应当配合银行办理按揭***,清楚受理银行情况,可以自己到银行查询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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