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发生的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纳税时如何处理?
旅行社上税是差额上税,可以冲抵成本票的发票有机票款,租车费,住宿费,门票这几项可以用来冲抵。会务费不属于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可以用来冲抵成本的票据较少。会务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会务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按照目前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钻空子、出毗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会务费”处理办法,使其合规合理,不能任其随心所欲。
2、从会务费的定义内容来看,会务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所以不存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3、如果会务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就属于开票错误,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
最近,有网友提问“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大部分人认为员工餐费、旅游费等***都包含了税的,那么是否如此呢?接下来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我们通过网上提供的一个简单案例来分析: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而对于本文要探讨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上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
所以,在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范围,但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均有争议。
海外旅行的各类形式***能报销和抵扣吗?主要是税务局这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