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款支付亲属旅游费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款支付亲属旅游费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挪用公款无力偿还,家人需要承担吗?
1、如果本人不能还上,家人帮助偿还对处罚有好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用单位公款随礼合法吗?
单位用公款随礼不存在合法不合法,合理也就意味着合法。世上很多的事情就是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一个单位,也和个人一样,有时会有必须以单位名义出面的对内对外的礼尚往来。有的是拿上桌面的,可以堂而黄之地去作为。有的是无法摆上桌面的,又不得不为的,只有背地里策略性地进行处理。至于入帐的渠道,明的当然好办,理直气壮地走帐报销。暗的就不能将原始发票入帐了,只有改头换面。一是直接单位再贴点税费钱,开个正规***入帐,二是变换成其他名目走帐报销。这些在一般单位,尤其是"公家"单位是常用的变通手腕。我可以断言,尤其公家集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恐怕还没有人能敢保证自己在"权位上”时没干过这些事情。不过,干这类事,一是要真正需要开支的。二是要数额上实事求是。三是自己绝不能从中受益上腰包。四是单位里的主要领导人之间要通气。只要是这样,哪怕日后就是走漏了风声,或被审计出来,当事领导人也是一定会“平安无事”的。
基本不合法,以下几种情况纪委监察机关是允许的:
1.例如单位职工因公死亡、牺牲、病逝等办理丧事,单位是可以公款随礼的,一般财政支出是用工会费支出。
2.如果死亡、牺牲的是党员办理丧事,工会经费不足,可以用党建经费支出,算作慰问费。
3.单位所在地社区或民间组织举办重大活动,例如***的***、苗族花山节等活动,辖区或附近单位是可以适当表示一点祝贺的,支出可以***取行政公费支出,请当地***或组织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是可以报销的。
总之,公款随礼是特殊情况才能支出的,一般性常规支出是***的。
符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是合法;反之,就是违法。大多情况下,单位公款随礼都是通过工会来实现关心关怀职工下属的,每个省份的规定都有所不一样,譬如浙江是这么规定的: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不得发放现金;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
4、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
5、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口,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8、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以上所述都是依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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