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发生的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纳税时如何处理?
旅行社上税是差额上税,可以冲抵成本票的发票有机票款,租车费,住宿费,门票这几项可以用来冲抵。会务费不属于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可以用来冲抵成本的票据较少。会务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会务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按照目前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钻空子、出毗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会务费”处理办法,使其合规合理,不能任其随心所欲。
2、从会务费的定义内容来看,会务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所以不存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3、如果会务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就属于开票错误,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旅游景区是怎么给国家交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其税率是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其“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
因此 , 旅游景点内的门票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观光电车、游船、索道等多项增值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一票制收费的,若能分别核算各项目,则分别按各税目征税,若不能分别核算各税目或核算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这种情况下的旅游费***如何入账?
可以作为成本。避免税务风险,需要在***与合同条款中注明或约定一些内容。
1.因为此旅游费***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税前列支。但稳妥起见,***备注栏可以注明某某日期某某会议的客人。贵公司与旅行社需要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贵公司支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服务,但具体的服务对象为贵公司前来参会的客户。
2.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报价单据也请明确,收取的会议服务费用中,包含了代垫给旅行社的费用。这样,此部分旅行社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可以按照会议服务收入开收取并按会议服务开票。
3.与旅行社和客户的完整链条形成了,且有文书资料可以证明,规避了税务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