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费用的税务处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旅游费用的税务处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如何纳税?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基本税种和税率:
1、按营业额缴营业税5%,同时按营业税缴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按区域、地段适用不同税率,各地规定不一),堤围费1%左右。
3、有自有房产的按房产原值的70%缴房产税1.2%,出租房屋的按租金缴12%房产税,谁收租金谁缴税。
4、旅游餐饮收入也是按报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年度产生利润的缴企业所得税(3万元以下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如何处理必须视实际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组织员工旅游针对的是公司全体职工,是一种公司***行为,此种情况下所发生费用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限额申报扣除。在此种情形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为奖励优秀员工而组织部分员工进行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不能看作企业***,按税法规定,这属于非货币形式的薪酬,应并入员工月度薪酬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抵扣。
单位组织旅游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全体员工的旅游,应该作为全体员工的***,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员工薪酬,记入职工***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职工***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第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公费旅游。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奖励的组织旅游,应将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应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对于这类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应该作为参与人员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与生产经营无关,也不符合企业职工***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个税处理,如果满足非货币性、集体性、不能一一对应到个人这三个条件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部分员工的奖励,组织旅游或是发给现金奖励让大家自行安排游玩,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公司人一起去旅游,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无法分摊到个人身上,这部分费用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组织的旅游,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全员的旅游和奖励给个人的旅游。
一、全员的旅游。
作为全体员工的***,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职工***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旅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优秀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旅游是要缴纳个税的,财务在处理时要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旅游费用,这种情况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并不是旅游就要缴个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费用的税务处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费用的税务处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